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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1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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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8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运用好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水平。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福建省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三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由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质监局,负责我省标准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奖励办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一) 由我省主导制定或参与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 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 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 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已向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指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上述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八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奖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 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 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凡符合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要求提出申报。

  (一) 申报单位须填写《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二)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导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主导起草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三) 申报单位须将已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四) 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部门之一,但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部门。

  第十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十一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推荐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标准贡献奖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省奖励办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初评,提出授奖项目的建议、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最终评审: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授奖意见。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委的同意。

  (五)公示:省奖励办将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满后将最终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时,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任何获奖公示项目向省奖励办提出异议。异议必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匿名异议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属于对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和贡献程度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项目起草单位、起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五条 异议的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重大问题由省奖励办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提请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三)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标准项目提出调查、核实报告或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的本年度获奖资格。

  (四)省奖励办将异议标准项目的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五)异议自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15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奖励经费从省级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授奖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限定为省内单位和人员,并实行数量限额,每个授奖项目中的起草单位不超过7个,起草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获奖情况应记入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该奖项可作为申报专业职称评审的成果业绩,以及考核、晋升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标准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天津、武汉、重庆、沈阳、哈尔滨、青岛、成都、太原、常州、长春、齐齐哈尔、淄博、唐山、蚌埠、株州、柳州、宝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根据“通知”的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免收的已计提的贷款利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免收的固定资产
贷款利息,属于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属于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免收已计提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借记“预
提费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免收的未计提的贷款利息,可不作帐务处理。
按照“通知”规定,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实行二年或三年停息挂帐,停收的利息不作会计处理。
对于超过计划还贷期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及计收的复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的加罚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各银行对于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不足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对经批准停息的贷款利
息收入,在计划还款期内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并进行备查登记。



1995年5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199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