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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6:0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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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主要行业包括:

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3.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为农服务业项目。

4.为全市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就业如社区服务、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具有展示我市形象魅力和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6.实施金融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而创立的信贷、担保、期货的现代金融项目。

7.旅游、卫生、教育、体育、物流运输等行业中投资主体为民营资金和社会资金的项目。

8.市政府指定支持的行业和项目。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视项目性质分别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1.对于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2.对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3.对企业规模较小、带动就业明显、社会服务功能较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4.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贷款期间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际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5.对推进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县级以下(含县级)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收集,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级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办公室将所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提出支持项目备选目录。

(二)考察。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被考察项目由考察组按要求认真填写《晋城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考察表》。

项目评价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集中列支,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单位负担。

(三)批准。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对考察后的项目进行汇总,确定拟使用引导资金项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初步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市直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资金要及时足额拔付到项目单位,不得调整、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原申报渠道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稽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予以配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信息化工作重点的通知》(晋市政办[2004]20号)和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的通知》(晋市信办字[2003]1号)的要求,为了促进网络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和奖励等。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章 信息员职责

  第七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力求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八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九条 积极参与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特别要注意反映那些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措施及新鲜经验。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新经验、新举措、新问题。
  (九)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十)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一)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四)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评比和奖励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年终进行优秀信息员评比。
第十四条 优秀信息员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 信息员的评比严格按报送、发布信息条数计分的方法来进行,报送1条信息计1分,采用1条信息计2分。
  第十六条 对优秀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部采用网上信息收集系统报送信息,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不计积分。报送网址:“晋城在线”(www.jconline.cn),点击“信息收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887号




中直管理局,中央党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教育局: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培养单位、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执行力,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