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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4 09:0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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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7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2]第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挑出资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实施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在查办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06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补足公司注册资本。拒不改正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57号)处理。

三、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由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统一由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书面形式向住所所在异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登记机关发现协助执行通知。异地登记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协助执行。

以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及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信息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原则。
  2、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原则。
  4、坚持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贴近领导需求,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2、反映问题和情况力求有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3、信息报送要全面、准确、及时,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4、信息要主题鲜明,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1、信息宣传科职责:信息宣传科是信息工作的主管和经办机构,负责搜集加工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组织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信息直报点的信息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加强与兄弟市的信息交流与协作。负责编发《宿州要情》、《政务信息》、《安徽宿州信息动态》、《信息摘报》等政务信息刊物。
  2、办公室秘书科室职责:实行全员办信息制度,秘书科室和有关秘书人员要重视信息工作,注意收集并及时报送信息,对重大信息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提供,形成良好的信息报送机制。秘书科室原则上每周提供信息不少于1条,实行定期考核公布。秘书人员要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宿州要情》上的批示件转给信息宣传科办理。
  3、值班室职责:值班室要与信息宣传科加强沟通,及时将紧急重要信息反馈信息宣传科,信息宣传科把信息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值班室。
  4、办公室其他科室和有关人员职责:文秘科和市政府领导秘书要及时将有关政务信息刊物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以上科室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紧急重要信息上报工作,凡迟报、瞒报、压报、漏报紧急重要信息的科室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信息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处理。
  1、《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
  《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是分别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工作日报送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签报。报送的内容主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情况;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情况;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国办、省办约稿信息要求上报的内容等。
  2、《宿州要情》。
  《宿州要情》是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以反映动态性的信息为主,注重信息的新颖性和针对性。信息内容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全面反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馈市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国际互联网和有关媒体上刊载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面较大的问题类信息。
  3、《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是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并下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周1-2期。信息内容主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成就、省内外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动态反映我市重要工作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当前我市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性调研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厅局、专家、学者对近期我省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4、网上信息。
  市政府内部办公业务网刊载信息由信息宣传科和有关科室提供。信息宣传科负责网上信息刊物的加载和更新;领导论坛和市政府领导每周重点工作由综合科提供;收发文管理、公文查询由文秘科负责加载和更新;查办督办、建议提案内容由督查室负责加载和更新;市长热线、值班工作、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内容由有关科室和人员负责加载、更新。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内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经科室负责同志批准,特别重要和敏感的信息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信息刊物刊登涉密信息,要按要求标注密级。上报重要信息和涉密信息要采用专报的形式。信息原稿要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优秀信息评选制度。每月对各科室信息报送、采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信息评选活动,并进行通报表彰。


铁岭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铁岭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OOO年八月十日


铁岭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1号令)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统一计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为中低收入居民开发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是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管理部门。在银州区区域内按市政府统一计划,享受市政府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统一由市物价局审批。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或销售前到当地物价局填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申请定价。申报单位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及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后的预、结算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应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后(或投资总额完成50%以上),持上述资料报物价局审核批准方可预售。销售价格审批确定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对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1.土地征用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结算计算;
3.建安工程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结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竣工图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费,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础,对经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一、二、三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2%以下计算;
2.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根据银行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3.税金,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利润。
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2%计算。
第九条 在计算成本费时,凡属营业性建筑的建设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与工商等用房合建(连体工程)的共同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产权结构差价款、有关部门投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第十条 在申报、审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面积的确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筑面积应以施工竣工图纸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楼层差价,以所审批平均销(预)售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但最终的楼层差价,其代数和等于零。
第十二条 经物价局批准销(预)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前须按有关规定公布销(预)售价格。未经物价局审批销(预)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得销(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预)售广告。
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物价局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后,一个月以内不退还购房者预购差价款的;
(四)在物价局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后,不公布销售价格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价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国人、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域外投资企业在我市开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