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时间:2024-05-17 20:2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津政令第 19 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
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
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
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
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

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
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
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

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

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
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
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
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
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
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

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

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
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
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
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

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
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

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

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
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
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
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
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
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
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
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
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
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
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21家企业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公布21家企业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经发[2005]8号

2005-07-07农业部 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供销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初审的基础上,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同时,递补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等2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为统一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按照第六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意见,对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由原来的2005年底推迟到2006年底,与第二次监测到期的37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并进行。在这期间,第三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变,继续享受有关政策。
附件:2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名单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2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名单
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
长春金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阳霖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湖北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阿坝牦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康星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理东亚乳业有限公司
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粉厂
宁夏农垦贺兰山清真肉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财政部

最近,一些地区财政部门和中央驻地方单位反映,人事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要求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有关经费划拨给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管理;有的地方强行中央驻地方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直接从银行扣提养老保险费等各种保险费,建立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上述情况,我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进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方案。最近,国务院研究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只在城市企业职工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各地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办事,坚持“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务院正式下文部署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不进行,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到预算外
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财政预算内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完整。在国务院没有做出决定前,不得将预算内的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经费划拨给其它部门和机构管理,已经划出去的要坚决立即划回来。
三、中央驻地方单位养老保险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之前,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未经国务院批准而自行决定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不得强行要求中央驻地方单位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更不应直接从银行扣提保险费。已经这样做的要主动纠正。
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