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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09: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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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93年9月1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市的;
(二)本市户籍居住在外地的;
(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户籍所在地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一)本县和本区内的流动人口;
(二)本市区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
(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一)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
(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
(三)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人口。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与外出劳务团体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与外出育龄人员和劳务团体建立联系制度。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育龄人员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换发《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登记建卡;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
(五)按有关规定向流入的育龄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情况。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换发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件时,要查验《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队伍时,要查验施工队伍负责人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无责任书的,不得进入南京地区施工。
卫生部门应当督促卫生医疗单位查验外来待产孕妇的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的,医疗单位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农贸、招商、文化等各类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固定摊点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房屋出租户在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要与租赁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宾馆、招待所、旅社等应当主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现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妇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要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定期接受计划生育检查(含农村育龄妇女参加的“双月查”)。无计划怀孕的,必须及早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销。
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一)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瞒报漏报;
(二)流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女方户籍地按照人口报表统计上报;
(三)流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统计上报;
(四)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按照人口统计报表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流动人口无计划怀孕又不自愿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经济收入不明,无计划生育一胎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无计划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处以10
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二)对未达法定婚龄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经济收入不明的,处以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三)对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造成无计划生育的,处以1000至4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出现流动人口无计划生育的用工单位,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并对用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七条 对伪造、出卖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 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罚款与没收的非法所得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7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评定工作,促进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科协、州社科联等部门共同组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带头人的评定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评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

  (四)有利于激励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阿坝州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学术作风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前沿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本专业保持在州内领先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年龄: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州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阿坝州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州级以上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为阿坝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牧业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实现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或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医疗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被社会公认;在新药研发、民族医药研究、专病专科建设、科研项目工作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7.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在教研教改方面,主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州或更大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明显。

  8.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全州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9.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利税增加中达到了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0.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5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或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3.论文获得中国科协、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中国社科院三等奖以上或省科协、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二等奖以上者。

  14.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

  第六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逢奇数年布置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推荐带头人。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的州级主管部门或其单位所在县组织推荐。

  州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可推荐参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实,弄虚作假,不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充分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如实作出评价,如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存在虚假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

  第九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对象是否属于评定范围;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查的人选为有效推荐对象。

  第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取与有效推荐对象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个别特殊学科、专业确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以外聘请专家的,须经州评定委员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带头人称号的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教学科学等评审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带头人的评定应当根据阿坝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现有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状况、全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及有效推荐对象情况,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各批次评定数量和各学科、专业领域控制名额,经州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州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有效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过程分为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阶段。

  第十三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县、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四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当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由州评定委员会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向带头人颁发《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十八条 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8000元工作奖励经费;

  (二)被选拔批准为省学术带头人后,其称号可继续保留;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头人申报本级政府科技计划、产业开发等项目,同时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政府的有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依据《纲要》精神安排好“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请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并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科技、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要进一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需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科学
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全国人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原则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推动“八·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继续教育工作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教育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
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生活繁荣和社会进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服务;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领域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和部门已基本落实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中国科协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和农业方面的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半数以上的地方和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了继续教育的行政规定或工作规定;1989年10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第一部地方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将近半数的地方
和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了多层次、多种形式和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逐步加强,经济效益和效益逐步显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人数逐步增加;继续教育内容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开展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地区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加强,已形成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民用工业部门、科研部门等跨地区、跨行业继续教育协作组织。高等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继续教育协作组织正在筹建之中。这些组织在交流信息、探讨问题和协调开展继
续教育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继续教育的国际联系日益加强。中国的继续教育事业已成为国际继续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际继续教育组织和人士的赞誉。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派出十几个团组出国考察继续教育情况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1989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四次世界继续工程
教育大会,增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日益发展,继续教育的社会意识环境逐步改善。许多地方和部门创办了继续教育信息、简报、杂志,并正在形成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在宣传继续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基础上,继续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正在积极展开。


在继续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的是:
——一些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许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
——继续教育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继续教育任务还极不适应。
(二)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及其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截至1989年底,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委、工青妇系统)总数为2314.6万人。其中:自然科学方面为1031.1万人,社会科学方面为1283.5万人。与1980年相比,整个队伍净增133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96%。整个队伍的学历
结构为:本科及以上占15.04%,大专及相当于大专占19.35%,中专及相当于中专占36.84%,高中占12.71%,初中及以下占16.06%。能级结构为:高级职务占4.04%,中级职务占23.16%,初级职务占56.93%,未聘职务占15.87%。由于
历史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八、五”和“九、五”期间,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将陆续退出工作岗位,人员更迭集中,专业技术骨干的衔接补充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中的分布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尽合理,继续教育工作要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着眼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衔接补充的突出问题,为培养大批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接班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
(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产业、行业、地区、对外发展等方面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提出要求:
1.调节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组改造加工工业,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增长和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

2.改善经济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用先进技术装备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企业,以内涵方式为主扩大再生产,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3.紧紧围绕工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科技保证。加强应用研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对人才成长也提出了紧迫要求。
4.积极跟踪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进程,努力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力争在某些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6.在地区发展中,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适应能力、开发能力、创造能力提出突出要求。
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成分,专业技术队伍肩负着重要使命。继续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素质提高的要求,将人才培训重点放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与研究开发能力上。
二、“八五”期间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遵循实事求是、因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导向,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重点服务领域,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服务,为振兴大中型
企业和科技兴农服务,为基层生产科研服务,为建立灵活反映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职业发展、职业转换机制服务。
(二)总目标
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善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工作体系和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以使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基本适应
“八五”期间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八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兴农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科技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继续教育:
1.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2.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其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采取研修班等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使他们适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所从事的专业,补充增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拓展和提高,同时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对可能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接班人的中级青年人员要特别重视,下力量从
中培养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之符合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3.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瞄准世界高新技术和学科发展的动向,围绕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养一大批中青年技术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重点产业和大中型企业要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以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研究、攻关、学习相结合等方式培养一大批中青年专业技术带头人、高级设计专家、高级工艺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专家。小型企业要紧紧围绕生产的实际需要,通
过厂校厂所挂钩、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攻克技术和工艺难关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乡镇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改进管理等方面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应变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果推广能力的农业专业技术队伍。
老少边山穷地区要根据当地发展规划,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使他们具有吸收、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的能力。提倡经济科技发达地区和老少边山穷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合活动。
4.对变换到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知识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使之成为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普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提高口语交往能力和外经、外贸专业知识水平。
5.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本着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原则。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本行业、本单位选聘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并富有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兼
职教师队伍。
6.加强对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指导行业、地方和部门适时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各行业、各地方和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大类专业、行业专家积极探索,编写一批符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科目指南和参考资料。
7.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继续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活动水平。
三、实行“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措施
“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突破难点,面向基层,推动全局,采取综合的有效的措施,保证“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继续教育宣传,为继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继续教育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介绍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报导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动态和信息,进一步提高各层次领导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
继续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2.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目标管理。
将继续教育任务纳入单位及其领导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效益评估,并实行相应的奖励办法。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总结继续教育工程情况,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制定鼓励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
4.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事部门要主动取得组织部门的综合指导。地方、部门主管机构要认真指导所属单位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中国科协、中国继续工作教育协会等综合性和专
业性的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5.筹建全国继续教育中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各方面的条件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开发先进的
教学手段,重视和发展电化继续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全国继续教育施教网络。
6.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在动力。
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创造条件,使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要经常了解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和意见,注重通过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来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继续
教育动力问题。
7.加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要对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研讨问题,提高政策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促使广大继续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勤恳工作,不断
提高工作水平。
8.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各级财政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支持和扶植。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掌握和运用好现有的经费政策和经费渠道。积极探索、开拓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的途径,增强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
流,争取国际资助。
9.加强继续教育的国内外信息交流,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和方法研究。
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继续教育专门刊物和刊登有继续教育内容的出版物,促进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巩固和发展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继续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继续教育组织的联系,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基础上,深入研究继续教育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积极开发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不断总结我国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的有益经验,探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教育道路,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199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