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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孟村法院法警警力不足的分析及破解之策/刘黎明

时间:2024-07-13 01:0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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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现象突出。在法警的编制、数量有限,人员老化等实际困难短时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孟村法院通过对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这4年的法警调用情况、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了向管理要警力,向管理要效益,通过创新法警管理机制,使现有警力充分发挥最大效能,有效缓解警力不足难题。我们通过下面的两个对比表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我院司法警察的工作量的变化,为以后规范用警。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调配警力提供了详细的参照标准。
一、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年度情况分析表
项目 年份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涉案人数 103 197 215 267
调用法警人数 217 332 445 594
累计值勤次数 72 126 146 198
备 注 以2008年8月份搬入新楼计算
(2)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年度各类案件用警情况分析表(此表反映的是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这四年来各类案件由法警大队实际参与值勤、值庭的基本情况,未反应上级法院调警的情况。2008年8月份我院由原办公楼搬入新办公楼,并正式组建了新的法警大队,所以2008年的执勤次数不包括原办公地点的部分)

项目 年 份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刑事案件 43 75 85 98
民事案件 21 39 17 22
执行案件 8 13 22 16
突发事件 0 2 6 12
合 计 72 129 130 148
以单名司法警察计算
司法警察的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8小时X261天=(扣除52X2=104天的双休日)2088小时
司法警察的夜间值班时间12小时,12小时X365天=4380小时
司法警察的值庭时间暂定为每个案件3小时,每年每个法警参与值庭70件,3小时X70件=210小时(以孟村法院为例)
全院庭审数量、信访案件数量
孟村法院自2008年至2011年全院庭审案件数量基本在1450件至1620件左右。
信访案件数量(含到本县信访部门的)每年10余件左右。
通过对以上派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调研,我们对近年来的派警情况摸索出了规律。我们计算出了法警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人均工作时间、工作量;对审判执行工作对法警工作的需求量及现有警力与需求之间的缺口大小做到了心中有数,从而逐步摸索出法警工作的主要矛盾、变化趋势及发展规律,为科学配置警力,使现有警力最大限度满足审执工作需求奠定了基础。
二、对孟村法院法警警力不足的破解之策
一是建章立制,精细管理。我院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法警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值庭用警、值班、安保、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形成了涵盖法警队伍管理、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的制度体系。二是严格程序,规范用警。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调配警力,明确规定,凡需使用法警开展工作的业务部门,提前三天与法警队取得联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法警部门统一合理安排法警协助工作;实行法警队与主审法官互动机制,要求主审法官在提交用警申请时附案件情况相关说明,并要求法警在开庭前向主审法官了解案件情况;严格规范派警和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三是强化培训,提升素质。我院就在强化法警履职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不懈地下大气力提升法警的综合素质,制定了法警岗位练兵规划,把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与体能素质作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法警开展培训,使法警队伍体能素质、警务技能、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确保了每一名法警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工作效能。并千方百计的为法警队伍增添新鲜血液。四是严格考核,提高待遇。我院将法警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具体分解细化为值庭、协助审判执行工作、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完成情况,纪律情况,业务技能情况等几个方面,每半年对每个人的出警次数、纪律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统一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将法警的各项福利待遇提升至与法官同等标准,同时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出法警工作积极性。
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的同时,还应当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职能的不断增多,任务越来越重,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无疑给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应该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为司法警察的工作打开新的局面。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和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关于印发《平凉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公安局等


平市价(2009)17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做好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经平凉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价局研究,结合平凉实际,制定了《平凉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公安局 平凉市物价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价格鉴定 办法 通知
平凉市物价局 2009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55份

平凉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切实规范价格鉴定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物价局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依照规定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委托同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第四条 其他中介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由物价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委托机构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委托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三)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价格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价格认证中心和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客观公正。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物价部门决定。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物进行审核查验,并当场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当场不能决定的,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的,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机构签定价格鉴定协议书。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条 为了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质量,鉴定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办理;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或县区无法办理的案件可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承办。
第十二条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物,委托单位应提供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价格认证中心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对文物、邮票、字画和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无形资产等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或者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以上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用,由价格认证中心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财政未拨付此项费用的,价格认证中心可暂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同级财政安排费用之后即行取消。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减收、缓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生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