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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是一条狗——透过UCOOL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易昕

时间:2024-07-03 10:0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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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是条狗
——透过UCOOL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经济发展而且它将蔓化为一种社会问题。个人的不安全感加剧和个人对自我信息控制力降低无疑将导致社会人整体的心理压力增大,形成社会心理危机。利用法律信息[ ]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进行规制,已成为网络法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透过近期网络上曾出暴料出UCOOL问题,简要地谈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鄙薄之见。同时以先进法域的立法经验为支撑,提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侵权 保护 立法

【正文】
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与互联网络的全球性扩张,互联网逐步走入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它以其互联性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交流的距离,同时也以其信息交流的隐蔽性挖掘着人们内心的秘密。网民们躺在这样的一个技术构建的网络上享用着来自各方的信息,也“快乐”的躲在网络织起的面纱下发掘着自己内心地冲动、实现着多重身份跳跃。网络间流传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便是网络给予人们身份关怀的最好写照。网络的出现使得社会道德的衡量发生着变化也使得人性得到了最大的是释放。很多人借助着这张网传播着自己、很多事务也借助着这张网突出其影响,作者认为前段时间的芙蓉现象[ ]可以算得上是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突出一例了。然而伴随着网络着虚拟性为人们构建的身份理想“天堂”近段却被网络中突然出现出“UCOOL”打破了,通过这样一个搜人引擎,网络身份变得不再神秘,网络的另一端突然可以断言道“我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沸腾了,人们开始担心自己的身份了,有网友在BBS关于“UCOOL网站”的讨论中使用了“恐怖”这样的字眼,看来网络这一层面纱似乎被狠狠地捅了一下,以这样一个事件为导火锁,沉默了很久的以个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来了。其实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在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已经被多次讨论、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而在我国,虽然网民众多,但是网络技术和人们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观念却相对落后,所以由UCOOL所引爆这一问题在我国提是有意义的。这激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对网络隐私权的注意和迫切保护的欲望,也使得人们在问题面前再次发难于我国尚不健全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 “UCOOL”透露出的网络隐私权问题
(一) 什么是UCOOL
近期一则来自新浪的名为《网站搜人引擎偷走9千万份个人资料》在网络上引起不小轰动,一个号称全球最大的搜人引擎跳入了人们的视线。这个网站名为UCOOL(网址为:www.ucool.com)[ ],通过这个网站上,我们只需要花一元钱便可以通过姓名输入,搜索出符合姓名的人的资料。与其他搜索引擎有所不同的是从UCOOL中搜到的资料非常具体,包括个人的各种联系方式甚至是学习、工作单位和家庭地址[ ]。这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隐私的在网络上暴露,另一方面意味着自己的隐私变成了一个网络上的团体获取利益的内容。“UCOOL”这样的搜人引擎的出现及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触动,迅速点燃了人们心中对网络安全的疑问。也仿佛让把网络当作言论天堂的人们,心里憋了一口气。好似生活在天堂的人们突然发现在天堂中他们也可能被一不留神就被显了形。
(二) UCOOL对网络隐私权的触动
网络隐私权是由传统的隐私权[ ]扩展而来的。隐私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Warren)和布兰戴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提出其主旨在于确保每个人能够依自己方式安宁生活。百余年来,隐私权被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与保护。目前国外通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宗旨一致即着眼于保护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和确保每个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方式安宁的生活,但其在产生原因和表现形态上均有所差异。网络隐私权受侵害主要是基于网络的固有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UCOOL的出现就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结果,UCOOL网站的经营模式就是建立与通过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出售而获取利益,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环境下不再仅仅扮演是个人名誉等的侵害途径而是透露出其内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己和财产权相关权利的关注。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1)个人作为侵权主体,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作为侵权主体,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3)商业公司作为侵权主体,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4)设备制造商作为侵权主体,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5)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

可见,UCOOL网站的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表现为: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造成了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属于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侵权行为。
(三) 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状况和立法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隐私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开始规定于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由于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所以我国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 ],即通过对于隐私权相关的一些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保护隐私权。对于网络隐私权这个以传统隐私权为基础的权利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
在法律实践中,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而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隐私权所关注的却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所以对于一些侵犯隐私权的却不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易得到法律的支持,显然通过这样的保护方式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就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UCOOL对个人网络信息的侵权就是一个不以名誉权为侵害为目的的,对其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的名誉权保护便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网络隐私属于隐私的范畴,但因为对其侵害的原因大多基于经济目的,所以以名誉权为基础去保护网络隐私权更为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隐私权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文化道德特征,单独构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目前广大网民缺乏网络隐私权这样的社会现实下,通过法律信息建立的体系保证网络隐私信息的安全有助于促进信息网络产的发展
在立法方面,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可见,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需要通过法律信息的建立加强对网络隐私权有力有节的保护。

二、 外国的立法现状
网络隐私权被不断的攻击对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对个人隐私带来的巨大威胁,各国在加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共识。特别是网络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建立了很多有效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在建立国内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信息体系时参考和借鉴。
我国台湾于1995年8月21日正式实施《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隐私问题小组委员会出台《侵犯隐私的民事责任咨询文件》、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1995年10月通过了《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保护公约》、美国1986年制定《电子通讯隐私法案》以及德国制定的《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法》都是先进的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措施。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的坚守,各国因对规范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使用等行为可能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造成的影响的估计不同及各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模式与侧重点也不同。一般可以分为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两类,其分别以美国和欧盟两大互联网发达区域为代表。
(一)美国的业界自律模式
隐私权概念起源于美国,美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与采取的措施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立法方面,1967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诸如《公平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策法案》、《录影带隐私保护法案》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但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却更倾向于业界自律。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甚至认为: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的解决方案,并表示最近无立法必要。同时主张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来规制互联网隐私权和数字信息。但民众却认为这样的保护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保护其网络隐私权不被侵害,认为政府应该立法介入。
在这种背景下,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该法规定,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许家长保留将来阻止其使用的权利;必须说明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将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美国总统克林顿也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1996年底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能兴旺起来。1999年5月,美国通过《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阐述了对信息活动中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政策取向。此外,纽约州亦就倍受争议的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等问题提出新的立法建议,严禁企业收集并共享能够鉴别个人身份的资料。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过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其中对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散发广告进行了限制。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以及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根据该指令,资料控制者的义务主要有:保证资料的品质、资料处理合法、敏感资料的禁止处理与告知当事人等。资料当事人则享有接触权利与反对权利,并有权更正删除或封存其个人资料。1996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是对《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的补充与特别条款。1998年10月,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亦开始生效。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第25条规定,有关跨国资料传输时,个人资料不可以被传送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除非这个国家能够保证资料传送有适当程度的保障。这就对美国形成严重的非关税壁垒。经过两年多的谈判,今年2月,欧盟与美国达成保护网上交易隐私协议。根据该协议,网上交易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就相关信息的用途向用户发出通知,在该信息被用于最初收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时也必须通知用户,用户还有权获得了解上述信息的网上途径。自我约束的网上交易公司如未经“安全港”监视机构批准就擅自开展业务,将会受到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以及州总检察官关于从事欺骗性经营活动的指控。这一协议也反映出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
除了上述两种立法保护模式之外,还有一种“技术及消费者自我主导模式”,通过技术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强调加强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和结合使用相关软件如“个人隐私选择平台(P3P)”等方式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但由于这类系统或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仍值得怀疑,因此这些工具性的技术软件并不能完全取代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而仅具有辅助保护的作用。

三、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立法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处于缺失保护的环境下,导致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时刻处于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状态。这样的状况给网络运作带来诸多的不平稳、使得网民们心里压力增加,对自己控制力的人可度降低,网络虚拟性给大家所带来的人性释放作用逐渐降低等,这对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完善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信息体系,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网络产业的发展开辟一条更为坦荡的道路。
笔者认为在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要加强。以建立起有机的、有效的、有力的、有节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一)在立法规制模式上,
要建立起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建立一套规则网络隐私权侵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特别需要明确提出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不再是通过其他人格权的间接保护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实践和理论都证明了仅仅通过间接保护已经不能适应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其直接引起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不利保护的后果。无法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人们在网络的正常运转规则。只有在立法上承认网络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直接对其进行保护才能真正的切实的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利的现实问题。其次应当明确定的提出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增强网络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其范围的规定需要灵活,这样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和内容。第三,
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最后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中,应当应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网络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二)在行业自律模式上
除了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环境的规制外,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行业自律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灵活变化性,适应网络发展的特点,同时行业自律模式也符合市场调节和资源配置的要求。一般行业自律发展得较好的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调节能力强和经济规则相对比较稳定,行业自律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甚至相对于法律、法规其更能有效地规制整个行业。我国的网络事业较发达国家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去很快,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是有其基础的,同时通过行业机制的建立,也能弥补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缺乏灵活性的特点。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网络产业中可以适当的通过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三)技术保护
技术保护可以成为我国除法律保护和行业自律以外的一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之一,虽然其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且依赖于人们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思。但是通过发展技术措施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等法律信息的规范及行业自律模式的建立和技术保护共同努力,建立起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体系,维护网络的安全,还给人们一颗平静的心和安宁的环境,给予个人控制自我信息力的足够自信。让网络保持其原本的虚拟的空间,让网络的虚拟带动人性的张扬。

即使我是一条狗,我也希望我能在网络中寻找到在我的人格,而不被发现。

【参考资料】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发〔2008〕3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州委第31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合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当地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费用;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积极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农合;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并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及新农合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新农合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和预防保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农合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群众都有权利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村群众平等享有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新农合工作人员要公正处理、对待每一个参加新农合的群众,及时审核、补偿医药费用。
  第四条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对新农合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新农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自筹资金;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农合制度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 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体系。
  州、县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编制、审计、劳动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残联、扶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组织、领导新农合工作。
  各级合管委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群众参加新农合制度,做好新农合的筹资工作;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听取新农合运行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健技术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资金的调拨、管理,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提供新农合收费票据;将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年度工作经费:州级按参合人员0.1元/人的标准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县级按参合人员1元/人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五保户及农村贫困群众解决参加新农合的费用。做到底子清楚,资料详实,救助资金划拨及时、足额,救助人员名单、人数要确保与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核对一致。
  残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残疾群众参合工作。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及机构编制;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的调研,逐步解决农村卫生人员缺乏的问题。
  审计部门: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审计,确保新农合资金专款专用。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州级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对全州新农合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及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新农合资金的管理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新农合政策宣传。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宣传,并按新农合政策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管理,为参合群众提供计生服务。
  其他各部门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好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州、县、乡三级政府分别成立合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统计上报信息,审核报销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向合管委定期汇报工作,研究解决新农合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基础台帐,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第九条 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逐步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代表、药品经营企业共同参与的药品流通管理制度,使全州城乡的药品流通基本实现“一个统一(统购、统配)、两个同价(医院与市场、城市与乡村同质同价),三个确保(质量符合GMP标准,数量、规格、剂型满足临床需要,按合同付款),四个满意(患者、医院、企业、政府满意)”的目标。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 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新农合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有条件的社团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可对本地建立新农合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二条 凡居住在辖区内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十三条 各县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新农合长效筹资机制,完善滚动式筹资办法,逐步取代集中征缴式筹资。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由各县合管委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审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户,县、乡合管办要开设收入专户,支出专户,收入户的全部资金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含中央、省级补助,民政及各种救助,农民自筹和集体扶持等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专项基金,用于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合管办应及时汇总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委托有关部门一次性收缴,并及时缴入专户。县乡合管办应按月将收入专户的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新农合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
  各县合管办要对收缴的资金逐乡逐村核对。做到收费票据、参合人数、名册与资金相符才能进入新农合基金收入专用账户。
  对民政及其他社会资助人群要建立专项台帐,做到资金与人员名册一致。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各县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和基线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农合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新农合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适度补偿门诊医药费用。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由各县自行确定,报省、州批准执行。
  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要拉开省、州、县、乡住院报销比例,逐步建立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引导病人就近医治的机制。
  第十九条 各县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新农合筹资情况,将新农合基金划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其中医疗基金占总基金的95—97%,风险基金占3—5%。医疗基金又划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占医疗基金70%左右)、门诊基金或家庭账户基金(不得超过医疗基金的30%)。风险基金上划州级财政管理,当县级医疗基金不够支付群众补偿的医药费用时,向州级合管办提出申请,批准后下拨使用。各县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不得在各县之间调剂使用。各县风险基金原则上达总基金的10%以后不再提取。
第四章 卫生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在积极推进新农合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定位,加强人员、房屋、设备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做到新农合和医疗卫生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论哪种所有制形式,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把州、县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州合管办确定并通知各县。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申请准入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县要建立转诊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转诊行为。参合农民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和时间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及时得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减免和补偿;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要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按本县实施方案,可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参合患者有权按下列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获得新农合基金对其医疗费用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1.疾病补偿范围。
  (1)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住院分娩(高危产妇按住院治疗补偿)、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病种均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金的补偿。
  (2)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的病种为:二期以上高血压(含二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重症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肝炎,中风后遗症,癌症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涂阳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保肝治疗等。
  慢性病病种的鉴定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精神病的鉴定以专业防治机构的鉴定为准(无需转诊可直接在专业防治机构治疗)。参合人员慢性病患者必须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家鉴定报告、病情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既往病史病历证明到县合管办申请办理《慢性病医疗证》,凭《慢性病医疗证》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报销。
  2.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医药费(现场补偿只限于本县内)。
  住院:补偿医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云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执行,危重病症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经申请州、县合管办批准后列入报销范围;普通床位费(按20元以下/天标准)、手术费、中医针灸、推拿治疗费用、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透视及拍片)费;常规化验费、细菌培养+药敏、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费等医药检查治疗费用。
  3.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农合的孕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乡级每人不低于400元,县级以上不低于500元。
  4.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立起付线,按门诊医药费的40%标准给予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000元。其补偿费用不占用家庭账户基金,从住院医疗基金中支付。
  5.参合人员的一次性住院补偿扣除起付线后,本年度多次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
  6.对因患大病个人补偿超过封顶线而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用医疗救助金酌情救助。
  (二)补偿方式
  1.门诊费用补偿方式:参合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采取现场减免(减免补偿部分)兑现。
  2.住院费用补偿方式:
  (1)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时,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后按比例当场给予减免(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在出院时只需提供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定期到县合管办审核、结算。
  (2)参合人员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不具备现场减免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住院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出院后本年度内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影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乡合管办报销,县、乡合管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3)参合人员在县外打工、探亲访友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正式发票回当地合管办按规定比例补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合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报销账目审核合作协议,实行先审核,后付款。合管办每月要对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历抽查,每个机构抽查病历不低于10%;每季度对2—3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多报、不合理用药和检查等行为,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报销账目的审核,要认真核对每张处方的姓名、用药等,每月对所辖村卫生室进行抽查,发现虚报、乱报医药费用的乡村医生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各县在执行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时,可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基本药物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防止伪劣药品流入医药市场。
  第二十六条 各县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新农合资金被套取、虚报的,要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合管办的管理水平。各级合管办要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对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计算机防毒措施,防止受到计算机病毒的侵犯导致系统瘫痪。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录入及审核,做到计算机数据与基础台账数据一致。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乡村医生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报销,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经办机构的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将检查、审计结果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管委汇报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乡镇合管办每月要分村统计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含到州外、州、县、乡、村就诊费用报销情况),分村张榜公布。县合管办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农合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州级合管办每季度要汇总全州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每年要组织由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会议,听取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新农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新农合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由地方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必须及时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转型升级,加快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步伐,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我部制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铝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doc
     2.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1
一、发展现状 2
(一)取得的成就 2
(二)存在的问题 5
二、发展环境 6
(一)环境分析 6
(二)需求预测 7
三、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8
(三)主要目标 9
四、主要任务 10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0
(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4
(三)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15
(四)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7
(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18
五、重大专项 20
(一)资源开发专项 20
(二)节能技术改造专项 21
(三)精深加工产品专项 21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22
(五)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23
六、保障措施 24
(一)强化规划指导 24
(二)完善产业政策 24
(三)加大科技投入 25
(四)加强资源保护与储备 25
(五)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5
(六)健全节能减排政策 26
(七)完善行业管理 26
子规划: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27




前 言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产业关联度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用的有色金属有铜、铝、铅、锌、镍、镁、钛、锡、锑、汞等十种。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艰时期。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编制,是加快有色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部署,是推动未来五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节能减排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进一步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
1.生产持续增长。 据初步统计,2010年10种有色金属产量3121万吨,表观消费量约3430万吨,“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13.7%和15.5%。其中, 精炼铜、电解铝、铅、锌、镍、镁等主要金属产量分别为458万吨、1577万吨、426万吨、516万吨、17万吨和65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2%、15.1 %、12.2%、13.7%、12.5%和7.7%,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4%、40%、45%、40%、25%和83%。
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完成销售收入3.3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193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
29.8%和28.1%。
专栏1:十种有色金属生产及消费量
品 种 生产量(万吨) 表观消费量(万吨)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十五 十一五 十五 十一五
十种有色金属 1639 3121 15.9 13.7 1670 3430 16.2 15.5
其中 精炼铜 260 458 13.7 12.0 374 753 14.0 15.0
电解铝 780 1577 21.1 15.1 712 1592 14.0 17.5
铅 239 426 16.6 12.2 198 424 25.0 16.5
锌 278 516 7.1 13.7 325 560 16.9 11.5
续表
品 种 生产量(万吨) 表观消费量(万吨)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十五 十一五 十五 十一五
镍 9.5 17.1 13.2 12.5 19.7 52 27.9 21.4
锡 12.2 16.4 1.9 6.1 10.2 12.4 15.3 4.0
锑 13.8 18.7 4.1 6.3 7.45 7.1 14.4 -0.1
汞 0.11 0.16 40.0 7.8 0.11 0.16 2.4 7.8
镁 45.1 65.4 17.4 7.7 10.7 23 33.2 16.5
钛 0.92 7.4 37.1 51.7 1.1 7.1 26.5 45.2
2.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提高。 “十一五”时期国内自主开发的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底吹炼铜、海绵钛大型还蒸炉等技术实现了产业化,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等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目前技术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铜、镍冶炼产能占95%,大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占90%以上,先进铅熔炼及锌冶炼产能分别占50%和80%。多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铜、铝加工生产线投入生产。
3.产品结构有所改善。 铜、铝、铅、锌、镍等10种产品的64个品牌已先后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注册。通过引进技术及装备并经过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铝板带箔、大型工业铝型材、精密铜管箔、钛棒、镁压铸件等产品实物质量接近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基本满足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对高精尖产品的需要。
4.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累计淘汰了落后冶炼能力铜50万吨、电解铝84万吨和铅40万吨。2010年综合能耗氧化铝508千克标煤/吨、铜347千克标煤/吨、铅376千克标煤/吨、镁5吨标煤/吨和精锡1.5吨标煤/吨,比2005年分别下降41.6%、43.7%、15.1%、38%和60%,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为14013千瓦时/吨,比2005年下降620千瓦时。二氧化硫回收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2010年的95%。
5.循环经济实现较快发展。 2010年再生铜、再生铝及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240万吨、400万吨和135万吨,“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11.1%、15.6%和37%。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进入了产业化应用阶段,赤泥回收铁、铝电解槽废内衬回收、镁渣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取得初步成果。
6.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中铝公司重组云南铜业、焦作万方、包头铝厂、兰州铝厂、连城铝厂、抚顺铝厂等,成为全球第二大氧化铝和第一大电解铝生产企业;中冶集团重组葫芦岛有色集团,中信集团重组白银有色金属集团,中电投集团重组青铜峡铝厂以及鲁能晋北铝业等,企业实力得到显著增强。2010年,前10家企业的冶炼产量占全国的比例分别为铜76%、电解铝67%、铅45%、锌50%、镁55%。
7.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有色金属冶炼产能已开始逐步向资源能源丰富的地区转移,2010年西部地区电解铝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51%,锌占56%,镁占50%,分别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1.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随着生产要素的变化,部分产品产业布局亟待优化。电解铝、镁冶炼等产能严重过剩,2010年开工率分别只有70%、60%。航空航天用铝厚板、集成电路用高纯金属仍主要依靠进口。企业数量多,实力弱。铜、镍等资源对外依存度高。
2.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有色金属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5%,低于国内平均水平。自主开发的新材料少,新合金开发方面基本是跟踪仿制国外,关键有色金属新材料开发滞后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3.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生产累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近年来开始逐渐显露,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血铅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4.节能减排任务繁重。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2.8%,但工业增加值只占全国的1.99%;国内电解铝平均吨铝直流电耗13084千瓦时,距国内先进水平12100~12500千瓦时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吨海绵钛电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约0.7~1万千瓦时。废金属回收再利用率低。此外,到2010年底,国内尚有部分落后冶炼产能没有淘汰。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期间,是有色金属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变强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逐步恢复增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为全球有色金属工业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广泛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全球经济治理和均衡增长趋势明显,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形势,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
从国内发展环境看,“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深入发展,内需进一步扩大。交通、能源、保障性住房、城镇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工程继续实施,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带来了更大市场空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有色金属工业提供重要支撑,在高精尖产品发展方面需要重大突破。上下游产业相互融合、企业重组步伐加快,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推进,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任务,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日趋强化,迫切要求有色金属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速实现转型升级。
(二)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有色金属需求将保持一定的增长,但与“十一五”相比,增速将明显放缓。综合应用弹性系数法、消费强度法、专家经验法以及线性回归模型等多种方法分析预测了2015年十种有色金属的消费量。
专栏2:2015年主要有色金属需求预测
品种 2010年表观消费量(万吨) “十一五”年均
增长率(%) 2015年表观消费量(万吨) “十二五”年均
增长率(%)
十种有色金属 3430 15.5 4900 7.4
其中 精炼铜 753 15.0 970 5.2
电解铝 1592 17.5 2400 8.6
铅 424 16.5 620 7.9
锌 560 11.5 720 5.2
镍 52 21.4 70 6.1
锡 12.4 4.0 19.1 9.0
锑 7.1 -0.1 11 9.2
汞 0.16 7.8 0.18 2.4
镁 23 16.5 75 26.7
钛 7.1 45.2 15 16.1
三、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加快转变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和环境治理为重点,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冶炼产能过快扩张,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增强有色金属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实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总量扩张,着力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及新材料等。
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促进重大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绿色发展。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际合作。把国际合作作为提升有色金属工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国内电解铝等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坚持两化融合。把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作为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提高生产智能化、工艺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
1.产量目标。十种有色金属产量控制在46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率为8%,其中精炼铜、电解铝、铅、锌产量分别控制在650万吨、2400万吨、550万吨和720万吨,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3%、8.8%、5.2%和6.9%。
2.节能减排。按期淘汰落后冶炼生产能力,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耗进一步降低。铜、铅、镁、电锌冶炼综合能耗分别降到300千克标煤/吨、320千克标煤/吨、4吨标煤/吨和90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电解铝直流电耗、全流程海绵钛电耗分别降到12500千瓦时/吨和25000千瓦时/吨及以下。
3.技术创新。重点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精深加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低碳等自主创新工艺技术取得进展,绿色高效工艺和节能减排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4.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及组织结构得到优化,产品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2015年,前10家企业的冶炼产量占全国的比例为铜90%、电解铝90%、铅60%、锌60%。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5.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防控,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
6.资源保障。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主要有色金属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增强。
专栏3:“十二五”时期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 (%) 15.8 10
新材料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 (%) 8 15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0.65 >1.5
10种有色金属产量(万吨) 3121 4600
淘汰落后
淘汰落后铜冶炼产能(万吨) [50] [30]
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万吨) [84] [80]
淘汰落后铅冶炼产能(万吨) [40] [120]
淘汰落后锌冶炼产能(万吨) [20] [40]
节能减排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 [18]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 [18]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10]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统筹规划,坚持上大与压小相结合、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优化有色金属生产力布局。以满足内需为主,严格控制资源、能源、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有色金属冶炼产能。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及镁冶炼产能向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逐步推进部分城市有色企业转型或环保搬迁。在沿海地区,利用进口原料有序布局建设若干铜、镍基地。选择条件合适的区域,依托拆解园区,充分利用国内外废杂铜、铝资源建设若干规模化的再生金属基地。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鼓励在境外建设氧化铝、电解铝、铜、铅、锌、镍等产业园区。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建设若干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有色金属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东、中、西部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
2.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
以发展精深加工、提升品种质量为重点,以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低成本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铝、镁、钛等高强轻合金材料,以提高性能、降低成本为方向,加快发展高性能铜合金材料、铅锌镍各种合金及其他功能材料,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重大工程的需求,形成若干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产业聚集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生产基地。
铝:开展航空用高抗损伤容限合金、高强度铝合金品种开发,以及铝合金薄板、厚板、型材和锻件的工程化技术开发,满足航空及国防科技工业对高性能铝合金材料的要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具有较好成形性能的汽车车身用6016类及6022类合金,以及液化天然气船(LNG)船用5083-O态合金板材生产技术。大力发展高纯高压电子铝箔,满足特高压铝电解电容器的需求。
镁:以开发生产汽车、高速列车及轨道交通车辆、电子信息、国防科技工业、电动工具等领域应用的大截面型材、板材、大型压铸件为重点,采用产学研用相结合,通过增强创新能力及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性能、低成本镁合金及深加工技术及产品研发,实现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建设以镁合金铸件、型材、锻件、板材为主体,终端产品相配套的完整产业化体系。
钛:针对国家航空航天等重大工程需求,着力发展大规格棒材和锻件、紧固件用丝材、宽幅板材和钛—钢复合板、大直径管材、大型铸件和粉末冶金件。积极发展钛带材、焊接钛管及挤压型材等,并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其他有色金属:重点发展镍及镍合金板带材、高性能锌合金,高强高导引线框架材料、水箱铜带、变截面带材、高精度异型铜合金材、超细毛细管、高速列车及铁路电气化高性能专用铜材、5ppm(百万分之一)以下高纯无氧铜、小于18微米压延铜箔等高性能铜合金,锡锑精细深加工产品、高性能稀有金属材料等。
专栏4:精深加工产品发展重点
铝:高性能铝合金半固态坯料及零件,涡轮发动机压叶轮材料,汽车铝合金板,航空航天用2系、7系列铝合金及材料,铝锂合金,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大型、超大型及微型铝合金工业型材,可焊铝合金薄板,超高纯铝,高压阳极铝箔等。
镁:耐热铸造镁合金,低成本挤压型材,高性能镁合金挤压型材,大截面镁合金中空型材,宽幅镁合金板材,镁合金铸轧板材,镁合金热轧板材,镁合金薄带材,镁合金精轧薄板材,镁合金锻造汽车轮毂,镁合金锻件等。
钛:优质宽幅冷轧纯钛板材,高性能宽幅钛及钛合金厚板,钛合金型材,钛及钛合金带材,大规格宽厚钛合金板材,高精度、宽幅钛合金薄板材,大规格钛合金棒材及特征锻件,紧固件用丝材、大型钛铸锭及锻件,新型钛合金结构材料,专用钛合金材料,钛及钛合金模锻件,钛基多孔材料等。
铜:铜合金引线框架,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接触导线,无铅新型环保铜合金,高性能无铍弹性铜合金,高性能耐蚀镍铜合金,铜包铝,低松比雾化铜粉,高纯铜合金溅射靶材,压延铜箔等。
其他有色金属:镍基高温合金、镍基合金无缝管,镍基金属多孔材料,高性能球形氢氧化镍,高性能锌合金,无铅锡焊料、锡化合物,先进锑阻燃材料,纳米晶及特粗晶粒等高性能硬质合金、ITO靶材、大规格钨钼靶材、核级锆材等高性能稀有金属材料等。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布局,大力支持优势大型骨干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形成若干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4.发展有色金属生产服务业
大力支持科技实力雄厚的有色金属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鼓励有色金属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建立和完善有色金属的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市场手段。支持发展工程咨询、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工程承包服务。鼓励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加快资源基地建设
以加快境外铜、铝、铅、锌、镍、钛等原料供应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进一步加强国内重点成矿地带的普查与勘探,增加资源储量,提高查明资源储量利用率,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边部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以云南、新疆、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有色金属成矿带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快建设西部矿产资源基地。在广西、贵州、山西适度发展具有资源保障的氧化铝产能。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和熔炼渣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铜、铅、锌等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建立完善铜、铝再生资源利用体系,规范回收、拆解,建设一批规模化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完善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将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利用纳入矿铅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重金属污染。支持改扩建形成一批锌、钴、镍、锡、锑、锗、铟、贵金属等回收利用及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内蒙古等高铝煤炭资源,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大力推进《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1.增强创新能力
围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先进材料制备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专栏5:科技开发重点
重点开发技术。氧气底吹及侧吹连续炼铜技术、闪速炉短流程一步炼铜技术、高温高浓度溶出浆液高效分离技术、底吹电热熔融还原炼铅技术、闪速炼铅新工艺、红土镍矿绿色湿法冶金技术、镍锍连续吹炼技术、新法炼钛技术、等温熔炼炉关键技术及配套设备、赤泥分选用超导磁选机和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等。
重大节能技术。氧化铝节能技术、铝电解节能技术、多热源内热式电热法生产镁技术与装备、低品位红土镍矿生产镍铁节能技术、海绵钛节能降耗技术、镁电解多极槽技术、大型充气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烟气制酸低温位热回收技术等。
精深加工技术。高洁净、高均匀性合金冶炼和凝固技术,中厚板固溶及预拉伸技术,高性能铸造镁合金及变形镁合金制备及深加工技术,镁合金腐蚀控制及防护技术,18微米及以下压延铜箔压延及表面处理工艺技术, 高质量引线框架材料合金制备及加工工艺技术,钛铝合金及加工成型技术,钛合金模锻件锻压、型材挤压、大型铸件、异型管棒丝材成型技术。
重点前沿技术。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潜力快速评估与勘查基地优选、地下金属矿山智能化采矿关键技术与装备、生物提取金属、有害元素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金属复合材料及难加工金属电塑性加工技术、先进材料制备技术、低碳技术等。

2.加强技术改造
支持有色金属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实现清洁、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管理数字化水平。
专栏6:技术改造重点
采选。推广电动液压采矿凿岩设备如掘进台车和深孔凿岩台车、低矮式破碎机等大型高效节能自动化采选装备以及新型高效药剂,实现采选装备机械化、自动化和大型化,加强矿山现场监测,提高矿山管理信息化水平。
铝冶炼。重点推广新型结构铝电解槽、低温低电压铝电解等高效节能技术;低品位铝土矿高效节能生产氧化铝技术、氧化铝生产过程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铜冶炼。推广氧气底吹炉炼铜等技术。
铅冶炼。推广富氧底吹熔炼、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等先进技术,加快对落后熔炼、鼓风炉还原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镁冶炼。推广套筒竖窑及蓄热式竖式还原炉技术。
钛冶炼。重点推广植物油除钒技术、铝粉除钒技术、新型节能还蒸炉、多极槽镁电解等技术。
铜铝加工。推广铜铝加工短流程生产技术,积极开发引进大断面、复杂截面铝合金型材制造技术、大型高性能铝合金预拉伸板制造技术及装备,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制造技术及装备。
稀有金属。推广微量杂质低成本高效分离技术、高纯金属制备新技术、高功率电子束熔炼炉及难熔金属的提纯技术及装备等,生产高档硬质合金、高纯化合物、高纯金属细粉、大卷重丝材、大规格高性能板、棒材及特种钨、钼制品等精深加工产品。
3.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认真总结和推广行业先进企业的信息化经验,建立和完善有色金属工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工作体系。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鼓励企业建设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和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提高管控效率。
4.加强标准化建设
适应有色金属工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新材料的需要,建立、修订、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一步做好能耗、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制订再生有色金属能源消耗标准和环保标准。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现国际国内标准接轨和双向转化。
(四)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以重有色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要求,遵循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控原则,加快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1.限制重金属污染排放项目
严格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禁止在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到“十二五”末,仅保留少数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原生汞冶炼企业,取缔其他原生汞冶炼企业。汞触媒回收企业应配套有汞蒸汽回收装置,严格控制其他地区新建的汞触媒回收企业。
2.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强化从源头防控重金属污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实施区域综合整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
3.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重金属废气、废水排放企业要安装相应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1.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高耗能产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继续运用提高资源税、调整出口退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技术进步,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专栏7: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铜: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11年),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铝: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铅: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锌: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锑: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汞: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其他有色金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3.加大节能力度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降低有色金属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积极推进有色金属行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大力推广高效节能采选工艺和设备、自热强化熔炼工艺、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湿法冶金节能先进技术等。积极开展节能技术和项目示范,推进能源转换和梯级利用,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重大专项
(一)资源开发专项
目标:通过境外、国内资源勘探、开发,有效增加境外权益资源量和国内资源储量。 到2015年,新增铜精矿生产能力 130万吨/年,新增铅锌精矿生产能力230万吨/年,新增镍产能达到6万吨/年。
主要内容:依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在境外以及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建设原料基地。
专栏8:资源开发重点工程
资源勘探工程。重点是新疆天山地区、西南“三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地区、藏东、青海西南部、内蒙古东部等资源前景较好成矿带的地质勘探工作,使资源量上升为储量和基础储量。扩大现有矿山深部及周边地区的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铜矿山建设工程。重点是国内云南大红山铜矿二期、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云南普朗铜矿、黑龙江多宝山、江西朱砂红铜矿区、青海德尔尼铜钴矿区、青海铜峪沟铜矿区、西藏玉龙、西藏甲玛铜多金属矿、西藏驱龙多金属矿、西藏谢通门铜矿等矿山建设。在资源丰富的赞比亚、刚果、秘鲁、阿富汗、老挝、蒙古巴基斯坦、厄瓜多尔等国,结合资源勘探、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推进境外铜矿山项目建设。
铅锌资源建设工程。以内蒙古、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区铅锌成矿带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境外资源丰富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铅锌资源基地建设,形成新的原料基地。
铝土矿资源开发工程。在国内山西、贵州、广西等省区以及境外铝土矿资源丰富地区建设氧化铝项目。国内重点项目有中铝山西兴县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山西同德年产100万吨氧化铝,贵州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山西阳泉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等。

(二)节能技术改造专项
目标:结合技术进步,到2015年力争完成1500万吨及以上电解铝技术改造,电解铝直流电耗降到12500千瓦时/吨以下,年节约电力100亿千瓦时;完成120万吨落后铅熔炼以及300万吨铅鼓风炉还原能力改造,年节约标煤80万吨;完成骨干镁冶炼企业技术改造,力争年节约标煤100万吨。铜冶炼、电解铝、铅冶炼、钛冶炼等主要行业技术指标居世界领先。
主要内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增加品种,改善质量,降低物耗、水耗和能耗等。
(三)精深加工产品专项
目标:到2015年,关键新合金品种开发取得重大突破,形成汽车用铝合金板等高端铝合金板材20万吨、高强镁合金压铸及型材和板材15万吨、高端钛合金材2万吨的生产能力,重要功能材料取得突破,基本满足大飞机、轨道交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领域的需求。
主要内容:组织开发汽车用6系铝合金板材,实现6016、6022、6111类铝合金和汽车铝合金板的产业化;积极开发航空航天用2000系、7000系等超高强铝合金中厚板;加快完善高速列车用大型铝型材工艺技术,促进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等重点产品产业化。开发高强高韧、耐蚀新型钛合金和冷床炉熔炼、型材挤压技术,推进高性能钛合金大规格棒材、紧固件用丝材、热轧钛合金中厚板、宽幅冷轧钛薄板、大卷重钛带、钛合金大型铸件及锻件等产品产业化。推进低成本AZ、AM系列镁合金压铸,低成本AZ系列镁合金挤压型材和板材产业化,开展镁合金轮毂、大截面型材、宽幅1500毫米以上板材、高性能铸锻件等应用示范。
专栏9:精深加工重点工程
铝:汽车铝合金板,高速列车用大型铝型材,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航空航天用铝合金中厚板等项目。
镁:低成本高强度镁合金压铸、型材产业化项目,镁合金轮毂、大截面型材、宽幅板材等应用示范项目。
钛:高强高韧、耐蚀新型钛合金及其型材,大规格棒材,热轧钛合金中厚板,冷轧钛薄板,钛合金卷带和焊管等产品生产项目。
铜及其他: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接触导线、绿色无铅环保型铜合金等项目,高性能铅合金、锌合金等项目,耐高温、耐腐蚀铁铬铝金属纤维多孔材料等项目,无铅锡焊料、电子级锡焊粉、锡化合物等项目,高纯锑、高纯氧化锑、锑酸钠、阻燃母粒料等项目,核级锆合金材料、高性能钨钼合金材料、大尺寸高纯稀有金属靶材等项目。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目标:到2015年,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度提升,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得到基本遏制,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湘江等流域、区域治理取得明显进展,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内容:重金属污染防控共分为污染源综合治理、落后产能淘汰、民生应急保障、技术示范、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等七类项目。

专栏10 :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包括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处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等。
落后产能淘汰工程。包括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产业政策中处于淘汰类别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符合产业政策但经过限期治理难以稳定达标的项目。
民生应急保障工程。包括对饮用水源形成严重威胁的尾矿库加固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修复项目、应急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等。
技术示范工程。对采选冶炼清洁生产技术、含重金属污染综合处理处置、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污染源治理技术、污染修复等技术开展示范试点。
清洁生产工程。主要是以通过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重金属副产物或污染物产生,从源头降低环境风险的项目。
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按照重金属污染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逐级配置重金属实验室监测仪器、在线监测仪器、应急监测仪器、重金属采样和前期处理设备以及监察执法设备。
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工程。包括污染隐患严重的尾矿库、废弃物堆存场地、废渣、受重金属污染农田、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
(五)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设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和提高资源保障为目标的有色金属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到2015年,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12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占当年铜、铝、铅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40%左右。
主要内容: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共伴生矿产、尾矿及冶炼渣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高效利用。
专栏11: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支持在有产业基础的地区改扩建形成一批利用废渣回收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氧化铝产区建设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要求,在内蒙古、山西等高铝煤炭资源丰富地区,依托有技术基础和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
再生金属回收利用工程。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和成渝经济区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区域,改扩建形成若干规模化再生铜和再生铝等示范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做好省级有色金属工业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有关地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应依据本规划制定。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反馈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完善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有色金属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贸易、土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废金属进口通关秩序,完善废金属进口通关的检测场地、设备和标准。

(三)加大科技投入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扩大新技术、新产品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科技成果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科研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资源保护与储备
对重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继续实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政策。严格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的管理,依法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于保护性开采的稀有金属特定矿种,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严格出口控制。研究建立矿产地和实物相结合、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战略储备体系。
(五)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优化产品进出口结构,规范进出口秩序,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鼓励进口有色金属资源和产品,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及初级深加工产品出口。积极推动制定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提高境外投资质量。
(六)健全节能减排政策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投资项目核准和技术改造政策支持。对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严格监管,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七)完善行业管理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有色金属行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有色金属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子规划:
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铝广泛应用于建筑、包装、交通运输、电力、航空航天等领域,是国民经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为加快转变铝工业发展方式,引导铝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铝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备了向铝工业强国转变的产业基础。
(一)产量显著增长
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铝加工材产量分别为2894万吨、1577万吨、400万吨和2026万吨,分别占全球的35.9%、39.9%、18%和30.4%,“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27.5%、15%、18%和25.6%,除再生铝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外,均居全球第一位。
(二)技术创新取得突破
自主开发的串联法生产氧化铝及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技术、500千安大型预焙槽装备等已经应用和投产,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节能技术居世界领先。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破。目前大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占90%以上。铝加工基本行业掌握了高精铝板带箔及大型工业型材生产等先进工艺,高速列车铝材基本实现国产化。从赤泥中回收铁及电解槽废内衬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取得初步成果。骨干企业技术装备已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产品结构有所改善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改变了“十一五”初期高精尖铝材以进口为主的局面,2010年出口各类铝加工材217万吨。铝板带箔、大型工业型材、高压阳极箔等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端铝合金材初步满足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需要。
(四)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累计淘汰落后电解铝能力84万吨。2010年氧化铝综合能耗下降到508千克标煤/吨,比2005年下降41.6%,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为14013千瓦时/吨,比2005年下降620千瓦时,居世界领先水平。
(五)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到2010年底,国内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平均规模分别为115万吨/年和22.5万吨/年,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比2005年分别提高45万吨/年、12万吨/年。产能在200万吨/年以上的7家氧化铝企业占全国产能的72%,前10家电解铝企业产量已占全国的67%。
(六)布局调整和资源开发稳步推进
西部地区电解铝产能占全国的比重51%,比2005年上升5个百分点。华东、华南地区铝材产量有所下降,中、西部地区铝加工材产量不断增长。煤电铝一体化的电解铝产能有所提高。 “十一五”期间国内铝土矿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6.5亿吨。低铝硅比的铝土资源得到广泛应用,境外氧化铝项目稳步推进。
同时,铝业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电解铝产能过剩,2010国内电解铝开工率只有70%。二是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赤泥综合利用水平不高。三是高精尖铝材技术创新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需要。四是布局不合理,煤(水)电铝一体化比例低,竞争能力弱。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铝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持续推进,为铝工业发展提供了较大市场空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工具轻量化,需要铝工业提供重要支撑。企业重组步伐加快,煤电铝加工产业一体化,为铝工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形势,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日趋强化,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国内铝材出口不断提出反倾销,迫切要求铝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二)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仍将平稳较快发展,铝需求仍将保持稳定增长,但随着再生铝产量的增加,电解铝需求增速将会逐步放缓。综合应用弹性系数法、消费强度法、专家经验法以及线性回归模型等多种方法预测分析,预计到2015年我国电解铝消费量将达到24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约8.6%,电解铝产量24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8.8%。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铝工业发展方式,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电解铝总量,着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优化布局,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引导电解铝产能有序转移,努力扩大再生铝规模,提高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铝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继续严格控制电解铝产能扩张,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在有资源保障地区适度发展氧化铝。
坚持协调发展。围绕提高产业竞争力,加快布局调整,鼓励企业重组,促进煤(水)电铝加工产业融合,实现产业规模与资源、能源、环境相协调,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开发新型铝合金及加工工艺装备,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减排需求。
坚持绿色发展。全面推广低电压铝电解、氧化铝节能降耗等低碳技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两化融合。充分发挥计算机模拟仿真、智能控制等信息化技术在铝电解、深加工、节能减排等领域技术进步的关键作用,提高铝工业生产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铝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全部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单位产品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进一步降低。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端铝材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需求。产业布局及组织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再生铝规模继续扩大,赤泥、电解槽废内衬等资源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技术实现产业化。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
专栏1:“十二五”时期铝工业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 14.6 12
高端铝材销售收入占铝加工销售收入比重 (%) 8 20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0.33 >1.5
电解铝前10家产业集中度(%) 67 90
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万吨) [84] [80]
电解铝直流电耗 (千瓦时/吨) 13084 ≤12500
铝锭综合电耗 (千瓦时/吨) 14013 ≤13300
阳极效应系数 (次/日槽) 0.15 ≤0.03
氟化物排放 (千克/吨铝) 1 ≤0.6
多氟化碳(PFC)排放(吨CO2当量/吨铝) 0.8 ≤0.5
氧化铝综合能耗 (千克标煤/吨) 508 ≤500
赤泥综合利用 (%) 4 ≥20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铝冶炼产能
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控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按期淘汰10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电解铝和落后再生铝产能。限制氧化铝产能无序扩张。
(二)大力发展精深加工
以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为产品发展方向,发展高性能铝合金及其深加工产品和工艺。加快开展航空用高抗损伤容限合金、高强度铝合金品种开发,以及铝合金薄板、厚板、型材和锻件的工程化技术开发,满足航空及国防科技工业对高性能铝合金材料的要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用铝合金新材料、具有较好成形性能的汽车车身用6016类及6022类合金,以及液化天然气船(LNG)用合金板材生产技术。鼓励加工企业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向铝部件制造方向发展,为下游制造业提供加工部件及服务。
(三)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以满足内需为主,严格控制能源及资源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氧化铝和电解铝产能。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产能向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依托内蒙古地区高铝煤炭资源,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选择条件合适的区域,充分利用国内外废杂铝资源建设若干规模化再生铝基地。鼓励加快在境外建设氧化铝及电解铝产业园区。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建设若干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铝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东(中)西铝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
(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布局,支持优势大型骨干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支持区域内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水)电铝加工一体化,提高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中铝公司、中电投集团等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形成若干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五)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围绕铝工业发展重点难点,在拜耳法高浓度溶出浆液高效分离等氧化铝节能减排技术,赤泥综合利用,高阳极电流密度大型铝电解、低温低电压铝电解及其它新法铝冶炼技术,新型铝合金及性能的研究,高强、高损伤容限铝合金材料开发,关键铝加工装备国产化,再生铝高效利用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大力支持高效节能铝电解技术创新等战略联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组建交通用铝、赤泥综合利用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铝工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铝工业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铝工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两化融合等为重点,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重点推广低品位铝土矿生产氧化铝高效节能技术、氧化铝生产过程余热回收利用技术,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等低电压高效铝电解技术,电解铝液直接制备合金锭坯等短流程加工制造技术等。
(七)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进一步加强国内重点成矿地带的普查与勘探,增加资源储量。在广西、贵州、山西适度发展具有资源保障的氧化铝产能。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再生铝产量。依托内蒙古等地区高铝煤炭资源,加快建设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基地。
五、重大工程
(一)节能减排工程
目标: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力争完成1500万吨及以上电解铝技术改造,电解铝直流电耗降到12500千瓦时/吨及以下,年节约电力100亿千瓦时,氧化铝综合能耗降到500千克标煤/吨。电解铝电耗等主要技术指标居世界领先。
主要内容: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型阴极结构铝电技术、先进适用的氧化铝节能技术以及铝加工先进技术,对现有电解铝、氧化铝以及铝加工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降低物耗和能耗,增加品种,改善质量。
(二)高精产品工程
目标:掌握高端铝材核心关键技术,加速高端铝材产业化,延伸产业链,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重大工程需求。
主要内容: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要求,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积极推进新技术产业化及规模化制造。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用铝合金中厚板、高性能铝合金半固态坯料及零件,涡轮发动机压叶轮材料,6系汽车铝合金板,2系铝合金,7系列铝合金,铝锂合金,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高速列车和货运列车用大型铝材,可焊铝合金薄板,超高纯铝,高压阳极铝箔及深加工等项目等。
依托铝加工企业,发展铝精深加工部件,鼓励生产加工一体化;在消费集中地,有序发展特色鲜明铝精深加工产业基地,为下游装备及制造业提供部件;积极发展新型建筑节能铝合金门窗等产品。
(三)资源开发工程
目标:通过国内外资源勘探、开发,有效增加国内资源储量及境外权益资源量。到2015年,新增铝土矿生产氧化铝能力800万吨/年。
主要内容:依托具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在资源丰富的贵州、山西、广西等省区以及境外建设原料基地。重点有中铝山西兴县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山西同德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贵州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和山西阳泉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等。
(四)布局优化工程
目标:调整优化产空间业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与资源、能源、环境、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高电价地区电解铝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产能向能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逐步推进城市铝冶炼企业转型或环保搬迁。
(五)循环经济工程
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设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和提高资源保障为目标的铝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到2015年,再生铝达到580万吨/年,赤泥综合利用和高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规模化。
主要内容:遵循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赤泥、电解槽废内衬以及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高效利用。
重点支持在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建设若干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内蒙古、山西等高铝煤炭资源丰富地区,依托大唐国际等有技术基础和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和成渝经济区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区域,改扩建若干规模化再生铝示范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遵循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本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地区铝工业发展规划,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二)严格行业准入
认真贯彻执行铝工业准入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完善铝工业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铝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贸易、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电价等政策的衔接,依靠实行差别电价、调整税收及出口退税等经济杆杆,严格控制总量扩张及初级产品出口,新增扩能项目坚持与淘汰落后及产业转移相结合,禁止在能源供应紧张、环境容量有限的中东部地区新增电解铝产能。
(三)加大政策支持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铝产业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科研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高精尖铝材产业化、节能减排、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支持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电解铝企业,积极开展直供电工作。
(四)加强资源管理
加强铝土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开采行为,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使铝土矿产资源向有实力的大型矿山企业集中。保护并有序开发利用高铝煤炭资源,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行业管理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铝工业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实施,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铝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诚信建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