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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彭琰

时间:2024-07-21 22: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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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自由化、竞争公平化,是WTO的基本规则——谈75号文的影响

彭琰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75号文,虽然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但表露了政府方面对待民营企业国际化投融资和贸易的政策上会逐步趋于市场化、公平化和自由化的动意。即使这个动意日前并不是相关各部委协调一致的结果,但至少证明政府面对WTO规则和民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只能是“退让”的。

一、 相对于国际规则和市场需求而言,75号文略显苍白

75号文阐明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这个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境外设立公司所寄期的目的。以境内公司的资产及融资为基本要素和满足财务要求,通过境内外股权置换使得境外公司上市融资,再返投回境内,这仅仅是在境外设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或称为“初始目的“。还有很多情况,就没有在75号文件中体现。例如:境内公司为使其经营的产业有上下游的衔接,需要在境外发展某一生意,这时,在境外融资仅仅是满足资金需求的手段,而真正目的是在境外投资。仅就开发矿业而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矿藏资源相当丰富,开矿投资人也没有国籍之限定,政府的政策方面更是宽松和鼓励,而中国的矿业开发,政府的审批和限制十分繁杂,没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很难就取得“勘探证”和“开采证”等许可而搞定政府的。那么,对于有一定矿业专业资质,又有客户资源的矿业企业来讲,就期望在澳大利亚设立公司,或买下一家现有的公司,将国内的其拥有所有权企业的资产装进澳大利亚这个公司,以此为公司的财富基础,在澳上市融资,融资后的资金直接购买矿业,开采和筛选加工,再进口到中国或其他国家。

我认为,75号文的作用仅仅是政府“退让”政策的信号,要想真正达到75号文所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目的,政府各相关部委应尽快统一协调,出台一部较全面、可操作、有效率的《支持民企境外融资的实施细则》。

二、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公平化、扩大世界资源充分利用,是WTO规则的目的

WTO组织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创造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和国内的国有企业而言,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遵纪守法实干的民企,处于完全的竞争劣势状态。这种状态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竞争”和法律意义上的WTO竞争规则及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是不相符的。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理论认为,竞争在经济上是有序的,是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同时,又是公平的,这才是有效的竞争。竞争应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不断创新的过程。

中国的民企大多都是靠其所拥有的点滴资源创业发展的,这点资源虽然随其成长而与时间成正比例的方向发展,但与具有垄断优势的国企;与那些投机钻营甚至违法违规而一夜暴富的民企比较而言,这点资源是向反比例方向发展的。这就是无公平、无效率的,且无序的竞争状态。

中国对民企的融资政策几乎是一面带铁丝网的高墙,威威地耸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这正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企若在借力于国际市场时,再有高墙阻隔,那不仅是融资再投资的问题,而是阻止其发展甚至死亡的问题。

WTO竞争规则及各国的竞争法,其共性就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是总在变化的,具有优势的企业一旦掌控了某一领域或区域,这种优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劣势企业无论如何拼命也不能期望在短时间赶上。这正如老黄牛同奔驰汽车赛跑一样。即使在石油无法供应的情况下,奔驰拉下老黄牛的距离,足以有时间让奔驰发明太阳能作为能源了,而此时老黄牛仍遥遥在后。

因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创造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政策环境,让奔驰在没有油的情况下,与老黄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起步赛跑。

我认为,政府应更清晰地明白:鼓励民企境外发展,不只是作为监管部门的“进两步退一步“的简单妥协,而是作为履行WTO承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制定理性有序、有益的游戏规则的义务主体,审慎、全面、科学地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国民企海外发展的政策,并借此,使民企真正走上竞争的舞台。

三、民企境外融资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有观点认为,民企透过境外融资再并购国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是民企外资化,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我认为,这是没有调查、没有研究的官僚口号。

所谓民营企业,就是在所有权上,是真正属于自然人的。民营企业的唯一义务就是按法律规定交税,除此,企业所有权项下的4项权利如何运用,任何主体(包括政府)没有权利干涉。那么,自己的资产装在我自己的境外公司中,这属于所有权项下的处置权,谁有权利干涉和阻止呢?又谓何国民财富流失呢?即使,这些民企以境外公司为主体,(这些人所称的民企外资化)返向收购境内的国有企业,怎么就有国有财产流失的空间和法律漏洞呢?

既然政府鼓励外资和民企并购国有企业,并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些返向投资的企业,本质上仍是民营企业,法律状态上是外资公司,在收购国有企业时,仍要遵守的原则就是“对价”,遵循的程序是法律所严格规定的,是没有法律漏洞(黑洞)可钻的。

四、政府应在堵小路、抓罚违规者的裁判员职责上下功夫

中国到美国的上市公司,现已被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司法部门紧紧盯住。美国经济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称,中国公司会给美国股市造成又一番泡沫,并提醒美国股民警惕“中国概念股”。

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被提起诉讼的比例是其他公司的一倍。而在美国股市招示板的中国公司90%已被沦为“垃圾股”。这些严峻的事实,足以证明,中国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德能兼备的合格运动员的素质,在中国法制环境不透明、不严密、不严惩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已习惯了造假、说假,即使被追查暴光后,仍无羞愧之感。

因而,中国政府的重任在于,一方面应积极努力创造和改善公平、公正、透明、严惩的法制环境,使所有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同一跑道上、用同一种计表方式进行比赛,制定理性、严谨、科学的比赛规则;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尽快走出境外,同世界的各国企业同站在竞争舞台上,经受国际规则的考验。这样,中国才能真正参加国际市场,真正走进WTO。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对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完善厂丝出口计划配额的分配制度,使厂丝出口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扶持我国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国家决定对厂丝出口计划配额实行有偿使用。为此特制定《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完善厂丝出口计划配额(以下简称厂丝配额)分配制度,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争取出口最佳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的原则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效益、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厂丝配额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偿使用的厂丝配额总量的确定、调整和配额分配办法
有偿使用厂丝配额总量的确定、调整和配额分配办法按《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全国总的出口商品配额申请数量及实际出口情况,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提供的情况确定厂丝年度配额总量,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配额总量进行两次调整。
(二)外经贸部根据各地上报的出口商品配额申请数量、出口实绩、出口经营能力,参照资源分布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将出口商品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执行。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外经贸部切块分配给本地区的厂丝配额分配下达给所辖的丝绸进出口公司(或纺织进出口公司)执行,并将分配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发证机关。
第五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确定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国内生产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和调整;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企业取得厂丝有偿使用配额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符合《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厂丝出口经营权和厂丝出口实绩,且已参加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地方丝绸进出口公司(或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
第七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缴纳
企业按所获得的厂丝有偿使用配额数量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每次申领许可证前,按本次拟领证数量向国家缴纳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可使用三个月远期汇票),将其按有关规定汇入专门帐户。
企业每次领证须缴纳的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本次领证须缴纳的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单位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企业本次拟领证数量
第八条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
出口企业申领厂丝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出具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并同时按《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交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或其它收汇凭证副本),发证机关据以核发厂丝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退还
已申领的厂丝出口许可证若因故未能使用,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外经贸部提出退还出口许可证和有偿使用费的申请,并同时到发证机关办理退证手续,外经贸部凭发证机关开具的企业退证证明办理退费;逾期未提出申请者,外经贸部不再退还配额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及使用
对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家制定具体的规定,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39号


关于印发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休闲观光农业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休闲观光农业在建设新农村中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基地命名为“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并制定如下命名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嘉兴市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嘉兴市“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和当地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经营主体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晰,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齐全;
3.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1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
二、具体要求
1.布局合理,标志明显,与周边环境协调,区内卫生整洁,绿化较好;
2.涉农生产设施、生产活动能很好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体现出较好的产业融合度和景点特色,具有2个以上的主题项目或观光活动景点,内容健康向上;
3.设施完善、配套,有相应的游客接待、休憩、用餐、购物、游乐活动设施和场所;
4.各项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健全,每一景点(项目)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各功能区符合相应的环保、消防、旅游安全等标准。有专人负责处理旅游质量投诉与咨询;
5.有完善的接待制度,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6.经济效益较好,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收益3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
7.社会效益显著,直接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达15个以上;
8.生态效益明显,规划科学,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建设性和运营性破坏;
9.有一定的促销手段,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0.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潜在的旅游资源。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县级农业经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县级农业经济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农业经济局。市农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业经济局、市旅游局联合授牌命名。考评标准由市农业经济局和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四、政策扶持与管理
被命名的“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同时列入嘉兴市旅游储备项目。对市本级被命名的基地,除享受《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嘉政〔2006〕17号)中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外,市财政对每个基地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两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扶持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对命名后的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示范辐射作用较大的基地,将重点培育其成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运转不良,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基地,则予以除名摘牌。
五、其它
2006年度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申报的截止时间为10月底。以后每年申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底,并在4-5月开始考核命名,同时对已命名的基地进行年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申报表


附件:
嘉兴市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申报表

基 地 概 况 基地名称 (盖章) 单位性质
地址 面积(亩)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成时间 规划投入资金 (万元) 已投资金(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人) 年游客量(人次) 年利税(万元)
专职管理人员(人) 讲解员 (个) 有无健全的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 是否齐全 有无卫生 许可证 消防是否达标
有无专人 负责安全投诉 有无休闲 配套设施 有无中长期发展规划
主要景点或 休闲项目名称
县(市、区)农业经济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嘉兴市旅游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注:1.填报数据以上年实绩数为准;2.单位性质:个私、集体、国有、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