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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滑力加

时间:2024-07-06 08:4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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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
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滑力加 张静

[案情]
为保障交通安全,禁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稽查队,在某国道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国道旁边的村庄里有些村民和外地一些无业人员,专门在国道检查哨卡两旁拦截过往拉煤的车辆,将其从国道上带进乡村路上,以躲避超载稽查,从中获取钱财。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几个无业人员就是这类人员。他们怕遇到事不好对付,就事先商量,一但谁与过往司机发生纠纷,就相互帮忙(打架)。
去年底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被害人任某与亲友等八人开四辆小四轮车拉煤。在此国道上行驶时,任某的车被一大型车碰了一下,自己车上的煤被碰落在地上几百公斤。当任某等人下车装散落在地下的煤时,边某和牛某过来,边某说任某的煤掉下时砸了他的脚,要任某赔钱。任某等人不同意,并因此发生口角。边某就给王某、赵某打电话,让其过来。二人一听,知道要打架,就骑上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人到了以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向任某要钱。任某等人说给四五十元,但边某等不同意。
任某就说: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呀。边某等四人立即围打任某。任某这边七人也上来帮任,双方打在一起。由于天黑,双方都不知道在路边旁是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结果双方各有二人在打斗中掉入沟里。其中赵某掉下后,任某又摔在他身上。结果赵某腰部、腿部骨折,任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刺穿心脏而死。
案发后,任某亲友报警。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见人死了,就逃离现场。不久赵某、王某被抓获,近日何某也在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行动中被抓获。边某仍未归案。
在对此案的定性时出现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边某以煤砸脚为由,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向任某索要钱财。并殴打任某,导致任某掉入沟中摔死。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寻衅滋事,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更没有故意打死人的故意。因为边某等人自己也不知道路边有沟,而且自己的人也掉入沟中。因此对于任某之死,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应属于不可预料之意外事件。但由于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任某之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在国道上私自设卡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社会上所说的车匪路霸。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的行为,开始时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当敲诈不成时,就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殴打等暴力方法。这时边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转化为抢劫行为。致于造成任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也不应当认为是意外事件。因为从边某等人在这段国道上设卡拦截车辆时间之长,应当知道这段路上的情况。但根据其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可在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法定刑之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滑力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静 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调[2007]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马永权 电话:23325865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倡导恪守诚信的良好人才中介秩序,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信用信息体制,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其他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规定,经授权后查阅市人事局通过该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前款规定的信息变更、注销的情况。
  第七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一)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国家部委表彰的;
  (三)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人才中介行业协会表彰的;
  (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较前三款更高级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第八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未经允许披露、使用其他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
  (一)基本信息,至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息,自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之日起5年。
  (三)警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所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市人事局将及时予以处理。
  对信用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的,市人事局将及时变更或者解除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一、二、三产业中经湖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认定的工业名牌、农业名牌、服务名牌和区域名牌。
  湖州工业、农业名牌是指工业、农业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湖州服务名牌是指服务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企业的规模效益、组织管理、企业文化、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居同行业前列,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高的服务业名牌。
  湖州区域名牌是指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块状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名推委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组成。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湖州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并制定湖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
  市名推委下设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承担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名推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价组。各专业评价组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湖州名牌产品评价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对湖州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处理投诉。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州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湖州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湖州名牌产品(区域名牌产品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产品
  1.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应具有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年限二年以上;
  2.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3. 企业应建有完善的质量、标准、计量等管理体系,售后服务满意度高;
  4. 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且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创利税4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酌情考虑)。其中,传统文化特色产品不受销售规模限制,但应具有50年以上品牌和生产历史。
  5. 申报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应具有国内注册商标;
  2. 企业应拥有自己相应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生产基地;
  3. 申报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基础和标准化管理水平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 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且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农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创利税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酌情考虑);
  5. 申报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商标须已注册或正式注册;
  2. 企业经营条件、服务环境、技术装备、服务保障等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 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服务、投诉处理等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4. 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模经营二年以上,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申报产品营业额、纳税额等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5. 申报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用户满意度。
  以上申报产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湖州名牌产品的申请: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湖州市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5.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6.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近三年内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8.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申报湖州区域名牌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
  (二)集群内产品应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保护标志,商标或地理保护标志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
  (三)集群内产品应制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标准应纳入质量诚信内容,联盟标准普及率占产业集群内企业总数的20%以上;对已经获得地理保护标志的块状产业,地理保护标志产品区域内注册使用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加工企业达到20%以上。
  (四)集群内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基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40%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5S管理、6δ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以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全部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
  (五)集群内主导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处于全市前列,上一年度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近年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六)集群内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七)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品上一年度销售产值应达到20亿元以上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的15%以上(传统文化特色产业酌情考虑),出口创汇率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业集群前列,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八)产业服务功能较为健全,产业内能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标准化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
  (九)已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能有效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同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产业集群所在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建立区域名牌创建领导小组,有区域名牌的准入标准、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二季度由市名推办受理申请。对有效期内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一般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湖州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域名牌产品应由当地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名推办。
  第十三条 市名推办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召集有关专业评价组按评价指标进行打分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并形成评价报告及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市名推办将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市名推委审议确定湖州名牌产品公示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名推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表决);
  2.市名推委主任必须参加;
  3.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五条 市名推委将经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湖州名牌产品;有异议的,由市名推办将意见汇总后,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市名推委全体成员复议,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湖州名牌产品。
  第十六条 湖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报请市政府授予“湖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湖州名牌产品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湖州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湖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产品铭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湖州名牌产品”字样,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获得的湖州区域名牌,由申报组织具体负责该区域名牌的推广使用和保护管理。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区域名牌申报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名牌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区域名牌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湖州名牌产品实行跟踪管理制度,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名牌产品企业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并由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市名推办。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湖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经查证属实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名推委,经市名推委审议,暂停使用或撤销该产品的湖州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二条 湖州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销湖州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湖州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参与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湖州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湖州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湖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名牌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4〕120号)同时废止。